用火、用电安全管理制度

作者:保卫处 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发布时间:2013-12-06   点击数:

一、学院工厂、食堂伙房、配电室、焊接操作间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,固定专人负责,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。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,使用明火结束后,清理好现场,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。 二、礼堂、图书馆、资料档案室、库房(仓库)、各专用教室和重要科、处、室等处如需动用明火,必须经学院防火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批准,落实安全措施,配足消防器材,指定专人监护现场。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,不准留有火种。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。

三、易燃与易爆物存放场所应当分离。必须与教学区或人员密集区应当远离,不准近距离作业。对各种用火、用电、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、维修,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。

四、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,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,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、液体、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,不准点燃或随意排放。

五、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,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。

六、用电线路和设备的安装、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,发热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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